湖南热点问答_征收管理类(2025年1月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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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1 15: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政策解读规定,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货物销售的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办理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2.纳税人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政策解读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时应当注意:一是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二是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三是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时,纳税人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政策解读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纳税人可对已销售部分和未销售部分进行区分,已实现销售的部分,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实现销售的部分,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纳税人未作区分的,可全部视为未销售,统一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4.申请人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渠道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政策解读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5.原属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管的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调整到了哪些税务机关?
答:根据《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的通告》第一条规定,原属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管的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业务,调整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开福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长沙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望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乡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地址和主管税务机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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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本通告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