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纳税咨询_会计上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认可_会计上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认可?如不认可,如何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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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2025050929923684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会计上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认可
咨询内容:会计上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认可?如不认可,如何做纳税调整?
咨询人:柠**
咨询时间:2025-05-0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5-05-1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