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纳税咨询_个人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_个人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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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2025051943926223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个人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咨询内容:个人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咨询人:陆**
咨询时间:2025-05-1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5-05-2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涉及税费及税率
1、①增值税及附加(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且代开普票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②增值税及附加(月租金10万元以上或月租金10万元以下(含)且代开专票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按4%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的4%缴纳,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3、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费用,扣除顺序依次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②转租房屋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含增值税额)。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