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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陕西纳税人学堂_江苏省国家税务局_因土地款未及时到账(土地出让合同里约定延迟一日支付0.1%违约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缴款书项目名称是“违约金”,与土地款是分开的)产生了土地违约… | 因土地款未及时到账(土地出让合同里约定延迟一日支付0.1%违约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缴款书项目名称是“违约金”,与土地款是分开的)产生了土地违约金,那么违约金需要缴纳契税吗?什么时候缴纳?另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301000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2 尊敬的纳税人: |
安徽 | 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扣除 |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572d2ec5d484727a5eb6b0371c4e529 问题名称: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11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我公司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计入土地成本予以扣除?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属于可扣除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河南 |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土地出让金利息契税 | 土地出让金利息契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d7412dc9ecb4b2491c64d28693c253d 问题名称: 土地出让金利息契税 留言时间:2020-11-10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是否缴纳契税?如果缴纳,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前全额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您公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如为滞纳金,则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其中,可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公司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利息不在上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内的,则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土地出让金违约土地增值税扣除 | 土地出让金违约土地增值税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0d2209e87a84d06a9e1c4371d3bd581 问题名称: 土地出让金违约土地增值税扣除 留言时间:2020-10-26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在限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期限内未全部交完,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延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根据违约时间按天计算)能否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其中,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行政处罚性开支,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也不属于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交付的违约金,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扣除项目加计扣除。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
陕西 | 陕西纳税人学堂_陕西省地方税务局_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土地增值税扣除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 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土地增值税扣除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95775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1 尊敬的纳税人: |
2025年5月24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