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总公司调拨土地给分公司,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调拨土地给分公司,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95119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1
尊敬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上述总公司将土地调拨给分公司开发,由于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变动,因此,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