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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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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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办理指引
一、汇总纳税信息报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均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就地预缴,均需进行汇总纳税维护。若二级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分支机构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上述备案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 30 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 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办理流程与资料
(一)线下办理提交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样如下,灰色栏次无需填报)
基础(必填)项目填表说明:
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1)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部门,可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项目部: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
2.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至少有一个分支机构在省外(含深圳)的总机构、总机构在省外(含深圳)的分支机构选择该项;
(2)跨地市:所有分支机构在省内(不含深圳)且至少有一个分支机构在外市的总机构、省内跨市(不含深圳)的分支机构选择该项;
(3)跨县(区):所有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内的总分机构选择该项。
(4)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政策另有规定的特定企业选择该项;
3.分支机构层级:分为 2 级、2 级以下。
(1)总机构同时应将其二级及以下所有分支机构(包含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息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如有)信息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提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总机构项目部,也需要填写相应栏次的内容。
4.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填写“否”。
5.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若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例如符合享受横琴、南沙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条件),此处填“是”。
6.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若需要分摊缴纳税款,填“是”,若符合无需分摊缴纳税款条件,填“否”,且需准确填写下面的“不就地缴纳原因”。7.不就地缴纳原因:根据实际情况从下述内容选择填写。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总机构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1 (注:1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度参与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度参与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其他”:符合不就地预缴规定的其他情况。其中市内跨县(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选择此项。
8.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与“就地缴纳标识”逻辑保持一致,就地缴纳的选“是”,不就地缴纳的选“否”;
“有效期起”选择总分机构成立的日期,“有效期止”选择相应的截止时间。其中对于当年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有效期止”填写至报告当年12 月31 日,同时增设一条次年 1 月 1 日至长期的信息维护,“就地缴纳标识”选择“是”;对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有效期止”原有信息有效期截止至注销当日的上季度末,新增备案信息就地预缴标识为“否”。
(二)线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但各模块栏次填写口径与线下办理的一致,此处仅展示线上办理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
2.①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直接进入填报页面,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总机构备案:填报备案总体信息以及下一级机构信息;有生产经营部门或项目部的,按实际情况填列相关信息分支机构备案:填报备案总体信息以及上一级机构信息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备案:仅需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录入部门名称
②若是非首次办理,可通过菜单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进行查看或变更。
3.核对信息无误后保存提交即可。
4.汇总纳税信息报告调整注意事项
当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企业维护信息时,不建议直接修改原有信息(维护错误的除外),而应通过调整有效期止日期、新增一行信息的方式进行相应信息的调整。原则上以前年度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维护不得随意变更。
三、办理案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增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2024 年4月新开业二级分支机构:
办理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时,总分机构类型选择“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层级选择“2 级”;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选择“否”;不同税率地区标识:选择“否”;就地缴纳标识选择“否”;不就地缴纳原因选择“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选择“否”。有效期录入为2024 年 4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31 日。
同时需另新增一条就地缴纳标志为“是”,有效期为2025年 1 月 1 日至长期有效的汇总纳税信息。
2.市内跨县(区)/镇企业的分支机构
该类分支机构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1)当地政府或财税联合规定不在市内对分支机构税款进行分配的,可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的汇总10纳税信息维护中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县(区)”,就地预缴标识选择“否”,原因选择“其他”。总机构也需录入汇总纳税信息,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信息维护中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县(区)”,就地预缴标识选择“否”,原因选择“其他”。完成上述设置后,分支机构直接汇总至总机构申报,无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
★若总机构新设市外(跨市或跨省)分支机构的,则总机构应及时变更汇总纳税信息,各分支机构均应开始就地预缴分摊税款,也可指定市内某一分支机构作为二级分支机构进行预缴分摊,其就地预缴标识应变更为“是”,并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构受理的分配表进行申报,其余市内其他分支机构可视为该二级分支机构的下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摊税款。
(2)当地政府或财税联合规定应在市内对分支机构税款进行分配的,分支机构应在当地进行预缴分摊,则汇总纳税信息维护中的就地预缴标识选择“是”,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构受理的分配表进行申报。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提供总机构上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证明资料。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如下操作:
举例:某分支机构,2024 年4 月一季度申报时,尚未完成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知其总机构2023年度11是否是小微,因此,对于汇总纳税维护操作如下:
(1)2024 年一季度纳税申报时,按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
(2)2024 年 5 月 31 日完成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总机构是小微,则对汇总纳税维护进行调整:增加一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是 2024 年 4 月 1 日至2024 年的12 月31日,“就地缴纳标识”选择“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选择“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3)再增加一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是由2025 年1月1日起至 9999 年 12 月 31 日止,“就地缴纳标识”选择“是”。
完成上述设置后,一季度申报时,该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完成后,如总机构是小微,则二季度至四季度无需分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季度已经分摊缴纳的税款无需另行退回,不会对企业申报数据产生影响。
★其总机构也应同时修改汇总纳税维护。
4.汇总纳税企业某二级分支机构2024 年4 月前来办理注销: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支机构,应按照一般企业的注销程序处理,包括应进行清算申报等;
(2)对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时需提交总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一是将分12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信息终止至申请注销日的上季度末(即3月 31 日);二是重新录入申请注销季度至年末的汇总纳税信息(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其中“就地预缴标识”选择“否”,原因选择“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三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设置后,分支机构从申请注销的当季至年末(包括年度申报以及清算申报)均无需申报,正常办理注销即可。
注意事项:
如分支机构申请注销日的当季度无法完成注销并出现跨季注销的情况,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信息有效期限应作相应调整。
四、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5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 13 号)
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 年第1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45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5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 号) 依申请公开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 号)依申请公开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