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6 1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 2024年8月06日 | 答复时间 | 2024年8月09日 |
答复人员 | 局长信箱终审员 | 答复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问题详情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 ||
答复内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