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答复_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14号(财税金融类2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2024-08-22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114号(财税金融类202号)提案答复的函

网址:http://zyhj.mof.gov.cn/lh/2024jytafwgk/zxwytafwgk/202408/t20240822_3942327.htm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财资环函〔2024〕40号



黄绵松委员、杜志雄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强化财政资金保障,推动农村环境设施有序建设和健康运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和优化财政资金投入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财政对此高度重视,专门设立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引导地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2022-2024年,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情况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0亿元。为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该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既兼顾一般,又突出重点。一方面,因素法分配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各省可统筹中央分配资金及自有财力,因地制宜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涵养等项目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聚焦农村黑臭水体突出问题,采取项目法择优支持,遴选基础好、任务重、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截至目前,已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将武汉、汕头等39个地市纳入支持范围,探索成熟的治理经验和模式,推动试点地区加快消除较大面积黑臭水体。除此之外,中央财政还出台了其他一些支持政策,如安排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改厕项目,强化农村环境治理基础和能力,切实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和卫生健康水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属于地方财政事权,地方政府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财力切实承担起相应的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目前全国15个省份设立了省级专项资金,另外还有不少省份省级其他相关资金中也有部分用于支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并指导推动地方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财政支出责任,不断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关于建立多元化资金来源

为丰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来源渠道,强化相关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构建农村环境设施运维长效机制,我们积极推动建立各级财政、社会资本、农村居民等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如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中明确,鼓励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各省(区、市)设立与治理任务相适宜的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鼓励地方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工具,在适宜的地区探索采取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农村居民承受能力,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农户适当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确保建成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营。如前所述,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在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时,也非常注重推动地方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地方财政、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建设资金,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以及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集中地区,依法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保障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维。

三、关于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和考核督察力度

农村环境整治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生态振兴具有重要作用。为夯实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成效,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已将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在内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要求以“四不两直”方式对完成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开展现场调研评估,掌握真实情况,强化监督帮扶,并将相关结果纳入中央对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压实地方责任,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较严重问题的省份,中央财政在分配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时,采取惩罚性措施,进行相应扣减,进一步引导地方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今后,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还将进一步建立不正常运行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强化摸排,分类整改,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确保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7




财 政 部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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