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答复_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706号(含第B00033号,资源环境类054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2024-08-22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706号(含第B00033号,资源环境类054号)提案答复的函

网址:http://zyhj.mof.gov.cn/lh/2024jytafwgk/zxwytafwgk/202408/t20240822_3942326.htm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财资环函〔2024〕35号



刘晓凯委员、杨智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于调动流域上下游积极性,推动流域相关地方共抓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大力推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完善,取得积极成效,但在政策和实践层面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创新。你们关于建立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巩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建立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法规制度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引导各地加快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2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政策保障。2024年,国务院颁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多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撰,推动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纳入法典。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法律制度体系,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相关资金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财力保障。保护修复方面,2021年以来,下达资金1490亿元,支持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及农村环境整治,其中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武汉、湘潭等31个长江流域城市纳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范围,占全国总个数的79%,有效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下达资金330亿元,支持湖北长江荆江段及洪湖等17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占全国总个数的63%。纵向补偿方面,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单独安排资金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生态保护补偿。2021—2023年,累计下达长江流域19省市2147亿元,并将资金分配结果与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有效挂钩,有效提高了长江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改善民生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部门可统筹用于支持相关地区生态保护工作。横向补偿方面,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支持引导长江流域省份自愿协商,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并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同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明确对达到工作目标的全额拨付中央引导和奖励资金,对未完全达到目标的扣减资金。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支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质效,积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你们提出的通过共设资金并分配用于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建议,我们将统筹研究,抓紧完善相关政策,以深入推进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重点,兼顾其他生态要素横向生态补偿,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保障。

三、关于构建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标准

你们提出的研究制定有利于长江生态保护、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补偿基准、补偿标准等建议,将有助于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确定的科学性、规范性,且与现有政策要求契合,如《意见》提出,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方案》提出,鼓励地方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要素,推进长江流域协同治理;《条例》提出,地区间签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书面协议应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此基础上,鼓励各地自主协商,根据上下游对水质改善的需求完善考核标准。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向更广范围、更深内涵、更丰富形式拓展;同时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地方的督导力度,指导地方坚持系统思维,在既有工作基础上积极拓宽考核指标,体现区域的差异性、特征性,与区域内流域保护目标相适应,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推动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四、关于建立联防共治机制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机制。一是推进综合治理。“十三五”期间,实施《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各地按照“一湖一策”,组织开展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污染源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保育等工作。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牵头印发《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一部署湖泊生态修复、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基础研究等重点任务,推动地方协同解决长江流域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二是加强联防联控。2020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目前长江流域相关省份全部签订了跨省流域联防联控协议。同时,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建立生态环境联动执法机制,2023年开展近30次联动执法,对跨界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有力推动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协同共治。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立法、制度建设、监测监管的业务指导,促进省际生态环境协同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

五、关于构建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方式

拓宽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渠道,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生态补偿投融资机制,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市场化、多元化政策体系。在资金支持引导方面,《方案》明确提出,各地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并进一步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实现机制,对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中央财政在引导和奖励资金上给予倾斜。在推动多元化补偿方面,《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具体实践中,地方探索开展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持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试点,截至2023年底累计成交额约320亿元;创新发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以产业开发反哺生态环境治理,探索拓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融资渠道。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鼓励地方探索多层次、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从“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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