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

2025-02-19
来源:

【税递网】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


地区来源原文
河北12366网上留言_河北_1%税率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1%税率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78d2fa9721943ef841cefd6f401bf3f

问题名称:

1%税率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8-25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您好,我单位是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获取的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农产品政策按9%计算抵扣的进项税?盼回复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不可抵扣范围,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请问收到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能否按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请问收到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能否按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b23a2ac874f425bafefe318063d9bed

问题名称:

请问收到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能否按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留言时间:2021-08-08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请问收到合作社开具的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能否按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浙江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问题

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1ca3551b7f84ca898c5761e4105364f

问题名称:

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2-01-24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时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为1%的专用发票,按政策可以按9%计算抵扣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1-26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湖北12366网上留言_湖北_农产品计算抵扣问题

农产品计算抵扣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c69b972bf5c45d7a4c39b2c5c6d1a06

问题名称:

农产品计算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29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从流通环节取得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可不可以计算抵扣9%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0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据此,贵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湖南12366网上留言_湖南_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82d08c4185e4b17968efa7edc797c0e

问题名称: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

留言时间:2021-07-15

纳税人归属地:湖南

问题内容: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如何计算?

附 件:223.jpg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2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开具1%专用发票不能按照9%来计算抵扣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江西12366网上留言_江西_农产品抵扣_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

农产品抵扣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4d087429d4d4276b7b8d7802db64484

留言时间:2024-03-29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此政策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为什么改数电发票后,企业取得上述发票,只能按3%抵扣,如果是按9%抵扣,要如何操作?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0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回访形式和您联系,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政策解读规定:“二十一、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五、若确定为农产品发票,根据农产品发票类型,勾选操作步骤如下:
  ①如发票为税控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需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果是电票平台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则该发票直接在【抵扣类勾选】的“抵扣勾选”模块勾选,无需确认。
  ②如发票为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需先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③如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则需先到“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四川四川留言咨询_农产品税率抵扣问题

办件标题:农产品税率抵扣问题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我公司在为乡村振兴作应有的贡献,在经营当地的相关水果、粮食、菜仔油等农产品,给当地农民收购后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公司,我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现开的专票是1%的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产品的政策是否一样?一般纳税人得此农产品专票后能抵进项税9%吗?一般纳税人该如何操作抵扣农产品9%进销税?

办件编号:NSZX20210900714

咨询时间:2021-09-09 16:15:4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0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10 09:47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有关农产品发票抵扣

有关农产品发票抵扣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81cb9e7d5df4c4187b95d23575d780a

问题名称:

有关农产品发票抵扣

留言时间:2020-08-07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你好,我想问下敝司是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企业开出的3%的农产品发票,敝司按规定可以计算抵扣9%的税金,那么我想问下,如果敝司收到这个小规模企业开具的3%的专用发票,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是如何填报?另外,这张发票需要认证?因为如果认证是否就只能按票面金额抵扣?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该栏填写说明如下: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2025年2月19日整理


阅读25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