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案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泰兴市汇源电器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1283民初3833号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依法纳税系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回复》(国税函[2005]813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本案中,被告提出所欠税款已远超追征期,原告不应再行主张补交欠税及加收滞纳金的意见,经查: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案涉税款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被告及第三人在审理中均确认税费申报表每月均要报送,并且陈述至目前为止仍然每月申报(零申报),其陈述得到其提交的自制凭证中备注的“详见申报资料”记载的印证,且其只报送资产负债表而未进行纳税申报的陈述明显违反税法规定,亦不符合常理,故可以确认被告一直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原告申报税款债权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