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应如何确认?

2025-01-22
来源:

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应如何确认?


虽然合伙企业份额不同于股权,但是河南官方解答明确了可以参考关于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地区来源原文
河南河南热点问答_12366热线2024年1月热点问题

  24.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应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合伙份额原值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相关条款确认。

青岛青岛热点问答_191.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应如何确认?

191.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应如何确认?

网址:http://qingdao.chinatax.gov.cn/ssfg2019/cjwt/grsds/202312/t20231228_84525.html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合伙份额原值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相关条款确认。

宁波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二

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二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94a0384c20b45588a50d64044e44004

问题名称:

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二

留言时间:2020-01-07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某投资人(法人企业)出资100万元入伙某合伙企业,一年后该合伙人拟从该合伙企业退出(退伙)或者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并获得200万元退伙款或者转让款。请问:

(1)该投资人入伙或者转让份额时,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2)该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应涉及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复时敬请提供法规依据或列出计算过程,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1-08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一、印花税:自2019年起,宁波不征合伙份额转让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1、退伙时,投资企业从合伙企业撤回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其享有合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部分除外)。2、份额转让时,为财产转让收入。

深圳深圳热点问答_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1月23日)_3、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3、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2025年1月22日整理


阅读16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