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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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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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内蒙古政策解读_解读国税发[2005]173号: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解读国税发[2005]173号: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

   

    文号:    状态: 有效法规 日期:2007-12-10 源自:国家税务总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造成了征纳双方在征税过程中出现了分歧。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解决这一分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此文件在下发以前,一直是延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些政策不明确,本次新下发的国税发[2005]173号对新的设备和设施作了明确规定,下面就对国税发[2005]173号作一解读。

   

      一、对于涉及到房屋附属设施更换的内部装修行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如:一些酒店在装修过程中如果涉及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更换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该要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此外还有如房屋原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价值为300万元,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更换了中央空调,同时对房屋实行智能化改造,新中央空调价值为350万元,楼宇智能化价值为150万元,则新房屋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就是1200万元(1000-300+350+150)。

   

      二、如果对房屋装修不涉及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仅是内部装饰的一些更新,对于这些装饰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应进行进一步分析。首先,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而房产原值根据(86)财税第字第008号文的规定,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因此,对于不涉及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更换的装修费用,如果征收房产税,应根据这些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来判断,如果这些装修费用根据会计相关规定应计入房产价值就应该最为房产税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反之则不征收房产税。 

黑龙江陕西纳税人学堂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_房屋装修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是否增加房产价值交纳房产税?

房屋装修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是否增加房产价值交纳房产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1905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后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吉林吉林税收文件_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_吉地税发[2006]42号三、 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福建福建12366网上留言_自建办公楼的装修费要不要计入房产交房产税

自建办公楼的装修费要不要计入房产交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3-10-25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

自建办公楼的装修费要不要计入房产交房产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0-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因此,纳税人需要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装修金额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福建12366网上留言_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_我公司从开发商处购得写字楼一间,装修后我公司正常使用,请问: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谢谢

福建12366网上留言_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f63b5d45db8496d98cf450e06ac9400

问题名称:

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

留言时间:2023-06-02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开发商处购得写字楼一间,装修后我公司正常使用,请问:装修费是否应计入房产税计税基础?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因此,贵公司需要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将装修金额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云南陕西纳税人学堂_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_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7306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度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度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旧房重新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不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

青海陕西纳税人学堂_青海省地方税务局_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房屋的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6142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0-25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应根据下列情形判断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3)经营性租赁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的,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4)旧房重新装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计税依据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bbbe4160aa54b2f9bb9238a6e09a0a0

问题名称:

房产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19-06-08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司自有综合楼一栋共7层(一个产权证),原值3000万,16年5月毛坏全部出租,由承租方装修,18年5月回收1、2层自用,19年5月回收3-7层自用,对其中3至7层进行装修并出租,装修费用200万。

请问:房产税从价计税依据包括这200万吗?200万应增加整栋楼的原值至3200万,还是需要算在3-7楼的部分,因按从租计征,不影响从价部分?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6-11

答复内容:

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装修费用应计入应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题所述,3-7层全部出租,若200万确属3-7层的装修费用,应增加3-7层的房产原值。3-7层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即使3-7层房产原值增加,也不影响从租计征房产税。

青岛陕西纳税人学堂_山东青岛地方税务局_公司购买商品楼一栋,后期的装修费用是否要记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后期维护的费用是否记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公司购买商品楼一栋,后期的装修费用是否要记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后期维护的费用是否记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2604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青岛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通风、煤气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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