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纳税咨询_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地下室防空建设费土增清算时可以抵扣吗_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防空异地建设不是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吗,怎么土增清算时候作为代收费,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成本扣除

纳税咨询
2023-03-31
来源:广西税务

广西纳税咨询_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地下室防空建设费土增清算时可以抵扣吗_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防空异地建设不是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吗,怎么土增清算时候作为代收费,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成本扣除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404

受理号:2023032835573101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地下室防空建设费土增清算时可以抵扣吗

咨询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防空异地建设不是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吗,怎么土增清算时候作为代收费,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成本扣除

咨询人:曾**

咨询时间:2023-03-28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03-31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资料清单及下列纸质资料,制定目录,装订成册:

(七)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八)其他资料,如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土地取得和开发、建筑工程许可文件、预(销)售许可文件、商品房权属证明等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资料,纳税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已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不需重复报送,但企业需留置备查。

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疑点、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说明或补充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报送税务机关的上述资料,须加盖公章。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十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七)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为公共事业建造的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纳税人应提供移交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2)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裁决文书和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的,纳税人应提供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应当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接收文件。

(2)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接收,但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接收或未能及时接收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相关设施确属公共配套设施,且说明不接收或未及时接收具体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并取得产权的,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但未取得产权的,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其相应的面积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

4.纳税人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扣除。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已建设、费用已实际发生并且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可按照各分期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清算项目可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不得超过已实际发生的金额。

5.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被纳税人或物业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的,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其相应的面积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可售面积。

第四十五条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纳税人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因此,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如符合上述条件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进行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阅读0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