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热点问答_12366热点问答(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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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 08- 26 09 : 16
来源 : 芜湖税务
1. 印花税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2.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专利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3. 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4. 公租房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5. 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解答: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6.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适用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7.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设立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解答: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者B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8. 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9.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0.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声明?
解答: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