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苏官方解答: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享受优惠,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福建官方解答:税法上并未禁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具体情况建议参考相应会计准则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适用个人、企业的规定。
湖南官方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大连官方解答:有限责任公司凭资本溢价转增投资人资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官方解答: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视同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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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12366网上留言_江苏_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自然人股东权益,是否需要交个税? |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自然人股东权益,是否需要交个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d88a1122126438e9b6bcafa2279c125 问题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自然人股东权益,是否需要交个税? 留言时间:2022-07-31 纳税人归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公积,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8-01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
福建 | 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问题咨询 | 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问题咨询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fecc318e05a4873ae366a311cfedf8f 问题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09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1.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能否转增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个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相应的政策文号是什么? 3.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的,是否算是投资所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税法上并未禁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具体情况建议参考相应会计准则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适用个人、企业的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
湖南 | 12366网上留言_湖南_有限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税问题 | 有限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6c21243edad4191b5ea3d0f9a2a00a6 问题名称: 有限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04 纳税人归属地:湖南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个税?有文件支持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5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大连 | 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_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个人股份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个人股份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42862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09 尊敬的纳税人: |
深圳 | 深圳热点问答_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11-24 17:1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024年11月15日整理 |
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补缴个税756万元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日期:2018-05-21
案情简介
2015年,第六稽查局对税务登记中注册资本增加,没有缴纳印花税记录的企业开展约谈。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上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发现某企业所有者权益中,股本科目金额变动较大,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由于股本增加金额较大,而没有个人所得税入库,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税疑点,该局决定立案检查。
经查,该企业近两年利润率保持在20%左右,企业正计划上市。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股本由875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有6125万元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由540万元增加到4320万元,但并没有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究竟企业此种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件)的规定?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存在涉税疑点?检查人员决定进一步检查。
案件处理结果
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涉税疑点,企业认为:按照198号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289号文件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企业的解释,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开展了更加细致的检查。通过调取投资协议等资料,发现该企业资本公积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医药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形成的,没有股票发行过程,属于投资者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而非股票溢价发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检查人员还针对企业提出的再次转让导致重复征税的忧虑进行了解释,说明再次转让时,本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转增额可计入股权原值。经过反复的政策解释,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观点,并接受了补缴个人所得税756万元,罚款378万元的处罚决定。
观察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仅是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在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因此,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做出的处理,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但是,同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溢价,由于被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原有的自然人股东分别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待遇,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着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另外,在转股时,由于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实际取得货币资金,此时就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也存在筹集纳税资金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