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daca17696d34140be20eb855929470f
留言时间:2024-06-20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
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6-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形,符合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