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开具发票丢失问题_销售方(浙江省)于2023年7月13日开具纸质发票给购买方(福建省),现因购买方原件发票丢失,此发票购买方未认证抵扣;购买方因跨年度发票又无法入账…

2024-08-09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开具发票丢失问题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5f954ad739f42538cee6d3df3e0932e

留言时间:2024-08-09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

销售方(浙江省)于2023年7月13日开具纸质发票给购买方(福建省),现因购买方原件发票丢失,此发票购买方未认证抵扣;购买方因跨年度发票又无法入账结算(售方的第一联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新发票给予结算,丢失发票进行冲红;可销售方冲红又必需收回开具的发票原件,才能开具新发票,可原件丢失了;请教税务局,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麻烦告知一下解决问题方法,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 第三十五条 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因此,若发票丢失的,丢失发票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可以补开。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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