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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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0-24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省属国企集团下属物流企业,被列入“平急两用”物流枢纽项目,请问老师,目前国家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司作为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查了网上一些文章,说是地方政府按招商引资三免两减半,但都找不到出处。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的规定:“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建议参照以上文件规定,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相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多政策文件,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