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可以纳税调减折旧吗
编号:202405301042307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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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4-05-22
留言内容:
对外出租的房产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账面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按年限计算折旧金额进行纳税调减税前扣除吗?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4-05-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