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承租外籍个人房屋需要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吗?是否可以享受季度30万以内免税政策?

2024-10-25
来源:

【税递网】承租外籍个人房屋需要扣缴增值税和附加税吗?是否可以享受季度30万以内免税政策?


注意:

1.外籍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不能开专票,可不进行代开,直接以扣缴增值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除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之外的其他税收可由承租方代为申报。

3.私房出租,若产权人为境外个人,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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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文
福建福建纳税咨询_香港房东代开租赁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

标 题:香港房东代开租赁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

写信人:葛**

咨询时间:2022-01-05

回复时间:2022-01-12

发布时间:2022-01-12

留言内容:

您好,我公司所在地在北京,在福州租赁了办公室做为办事处,办公场地的房东是香港居民,合同约定相关税费由我司承担。我司做为承租方去税务局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告知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以我司名义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公司财务向北京税务咨询进项税抵扣事宜时,被告知只有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请问福州税务窗口说的可以将完税凭证做为进项税抵扣的依据是什么?

回复部门: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自境外个人购进服务,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外籍个人出租住房

外籍个人出租住房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621164bac8f41809a65c34d3f1f84e3

问题名称:

外籍个人出租住房

留言时间:2019-09-09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公司租入房子(房东)外籍人,请问我们要为房东代扣代缴哪些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10

答复内容:

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住房类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除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之外的其他税收可由承租方代为申报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房租_你好,公司办公用房出租方是外籍房东,要怎么操作才可以税局代开房租发票?开房租发票要交哪几种税?

房租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8c73112ec324f82b75908e916d4a644

问题名称:

房租

留言时间:2020-05-12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你好,公司办公用房出租方是外籍房东,要怎么操作才可以税局代开房租发票?开房租发票要交哪几种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该项业务虽然已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但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住房类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企业代扣代缴外籍房东增值税税率咨询

企业代扣代缴外籍房东增值税税率咨询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d3ca0f918484bca90752f3d03f28175

问题名称:

企业代扣代缴外籍房东增值税税率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08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税官好,我司与香港籍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2019年7月起已无法在税务柜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要求由我司来代扣代缴外籍房东的增值税。现有以下两个疑问,还请税官帮忙解答:

1.为什么不能再到柜台代开发票?

2.租赁的房产是营改增之前的房产,且属于个人出租不动产,按5%增收增值税,7月之前在柜台开具发票时也是按这个税率征收的增值税的。现由企业代扣代缴,税务柜台告知应按9%来交增值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08

答复内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私房出租,若产权人为境外个人,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024年10月25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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