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1.1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1.2 官方解答
1.3 相关案例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关于境外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关于境外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bba1bf44eb43d7801f4f1cd1669c4a 问题名称: 关于境外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23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一家境内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做实验,我们支付临床试验费,请问这种情况我们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另,我们委托境外个人办理境外咨询业务,这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咨询向境外企业(个人)支付佣金服务费(居间费)
咨询向境外企业(个人)支付佣金服务费(居间费)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bd9b567bac64598b166cda4897b1339 问题名称: 咨询向境外企业(个人)支付佣金服务费(居间费) 留言时间:2020-11-20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与境外A企业(个人)签订服务协议,由境外A企业(个人)介绍境外B企业采购我司产品,并由境外A企业(个人)在境外负责协助维护我司与境外B企业的合作关系。对此,我司需支付佣金服务费(不超过与B企业年合同金额的5%)给境外A企业(个人),境外A企业(个人)在境内并无机构,也不居住在境内,A只需在境外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我司保持沟通。 请问,针对上述佣金服务费,我司是否只需要代缴6%增值税,无需代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1-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根据贵司描述的情形,劳务发生地若不在境内,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贵司描述的情形,境外个人在境外提供介绍服务,劳务活动的地点在境外,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12366网上留言_大连_委托境外公司劳务设计的相关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71c4f8245474b8e9004e3f04dff1eaa 问题名称: 委托境外公司劳务设计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24 纳税人归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A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境外一公司进行劳务设计,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境外公司交付图纸后,A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费(按双方认可的工时单价及所耗费的工时数收费)。期间境外公司不需派人来境内,所有劳务均在境外发生。请问A支付劳务费时,需要扣缴何种税费?A需要履行的税务手续有哪些?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附件1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若境外企业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需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2.消费税
2.1 相关法规
3. 附加税
向境外购买服务扣缴增值税、消费税是否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4.企业所得税
1.1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2 官方解答
2.2.1 向境外机构支付会员费
陕西纳税人学堂_重庆市国家税务局_向境外机构支付会员费要否代扣税款?
向境外机构支付会员费要否代扣税款?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95020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1 尊敬的纳税人: |
2.3 相关案例
2.4 相关资料
5 个人所得税
3.1 相关法规
3.2 官方解答
12366网上留言_陕西_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08cd60b1d874bbcb632add8eaa6143f 问题名称: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 留言时间:2020-06-01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外籍专家以电话形式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支付咨询费时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02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境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个人没有来境内,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则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3.3 相关案例
6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其他注意事项
7.1 对外支付备案
相关资料:
7.2 对外投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