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保险行业篇
(1)风险描述
保险公司处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损余物资、全损赔付后的保险标的物时,存在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3)核查路径
审核“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赔付支出”等科目,确认处置价格,查看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河南、厦门官方解答,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比照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地区 | 来源 | 原文 |
河南 | 河南营改增专题_河南国税12366热线八月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 问题七 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如:投保人车辆认定为全损,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10万后收回该车辆,经专业机构作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置后,该车处置价格为1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视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厦门 | 厦门营改增_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九) | 七、保险公司处置损余物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总局另行明确之前,对保险企业处置损余物资,暂比照销售旧货处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2024年10月13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