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汇总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现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常见问题汇总如下:
1.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在申报表审核成功后,正式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系统会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分类汇总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服务反馈的疑点提示,确属申报错误的应主动修改申报表,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申报风险。
2.建议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准确报送2022年度财务报表。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13行“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有利于纳税人梳理税会差异,准确计算可享受优惠情况,减少申报错误,降低纳税风险。
3.关注优惠政策变化。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 年版)”,选择“是”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营业利润”,不执行“营业利润”行次计算规则。
6.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
7.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8.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9.一般情况下,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大于0,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____%)”应大于0。
10.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将合伙企业当年度分配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1.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12.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3.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需要核实以前年度自动带出的“当年境内所得额”数值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不相符或者系统内有两条弥补亏损信息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如属以前年度申报错误,需及时办理更正申报。
14.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享受100%加计扣除需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5.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表(A000000)》内“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2发证时间1”或“211-4发证时间2”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以通过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11.1行(单价小于等于500万元)、12.4行(单价大于500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相关加计扣除金额网报系统将自动填写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
16.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7.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
18.“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 中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强制监控信息,当实际信息与金三系统数据不一致时,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19.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