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改增专题_辽宁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九)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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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九)

1.营改增服务业个体户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营改增个体户,税额核定地税和国税的一样?

答:核定方式基本保持不变。

3.个体户按次纳税是否需要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答:不需要。

4.个体户可以没有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个体户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5.核定征收的个体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缴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辽国税发〔2013〕12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人、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等纳税人,均可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税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税额代征税款,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计税依据,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定额典调后按下列办法确定:

(1)货物运输业:按照运输车辆的载重吨位统一核定本地区的月运营额。

(2)旅客运输业:根据运输车辆的车型、行车线路、行车里程、票价、载客定员、月工作时间等统一确定合理的月运营额。

上述运输车辆核定的月运营额的计税依据按照地税原有情况确定,以国税局文件正式确认,同时报省局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进行定额调整。但对原核定定额明显偏低于周边地区的,各市经充分调查后年底前统一调整。

对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个体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根据各市统一确定的月运营额标准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应按照代开办法的规定预征税款后,代开普通发票;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亦在起征点以下的,按照代开办法的规定免税代开,但当月多次代开累计达到起征点的,应于代开金额累计达到起征点时预征税款后,再代开普通发票。

对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个体纳税人,各市可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该公告可视同定额核定文书。

6.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有20位的吗?

答:有。

7.个体工商户核定5万,现在超过核定部分是需要补缴吗?会重新核定吗?

答: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200号)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幅度为50%的,应当自行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和方法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七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5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8.客运发票是国税监制的吗?

答:从2013年8月1日起,客运发票由国税监制。

9.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只提供复印件可以吗?

答:不可以。

10.新办企业有会议展览服务,还有婚庆咨询服务,代订酒店,票务等,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么?

答:会议展览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需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11.什么类型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办理税务登记。

12.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国税还是地税?

答:如果流转税主营税种是增值税,需要先注销国税,如果流转税主营税种是营业税,先注销地税。

13.个体户要开具运输发票,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国税要求提供工商核准通知书,但是已经没有了怎么办?

答:请咨询工商部门。

14.营改增的纳税人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咨询是否需要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所以营改增纳税人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但从事营改增范围内的经营活动,需要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15.咨询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税务登记如何罚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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