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2016年8月19日—31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42个
2016年8月19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中“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1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2、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时,需要填写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还是填写在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且第4列数≤《附列资料(二)》第23栏“税额”。因此,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应该填写在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中。
2016年8月2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项是否需要进行勾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项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2016年8月21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8栏“其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栏中的“税额”栏。
2016年8月22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认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营改增纳税人哪些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3、统借统还业务中的“企业集团”如何界定?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第三条的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016年8月23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从境外单位购进服务,代扣代缴的税款能否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营改增纳税人咨询,在地税发票过渡期内,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在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哪一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因此,一般纳税人填报开具的地税发票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第3、4列)。
2016年8月24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8月份收到的进项发票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3、旅行社注销税务登记时,其按规定不动产分期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16年8月2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前已开具的地税发票有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2、景区门票适用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4、开办兴趣班额外收取的费用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第一条第(八)款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016年8月2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从境外单位购进服务,凭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哪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3、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减免税备案资料有:(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4、营改增后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因此,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为6%。
2016年8月2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建筑业纳税人咨询,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列“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表说明》规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4、营改增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3%。
2016年8月28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一般纳税人租入个人的住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的第几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7号)附件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租入个人的住房,取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的第27栏。
2、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哪一栏体现出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7号)附件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因此,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第29栏体现。
3、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请问有关房屋购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是签订购房合同日起还是拿到房产证之日起,或者是其他有效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规定,《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五条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016年8月29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停车位收取费用应按照哪项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税款,应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⑵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⑶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⑷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⑸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⑷项、第⑸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若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扣缴义务人可凭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从保险公司购买的人身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时,保险公司说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外,财税〔2016〕36号中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是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免税行为的,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能否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8月3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2016年5月1日后厂房大修理什么情况下需要分两年抵扣?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改增纳税人咨询,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 2016年7月1日之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停止使用,改用增值税发票后没有起运地到达地等信息的专门填写地方,这些信息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在开具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016年8月31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现在业务结束,还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外管证》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2、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到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时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收到预收款开具零税率发票后,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规定,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