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2016年9月7日—1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3个
2016年9月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银行开户交的手续费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银行开户交纳的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在银行开户交的手续费可以要求银行开具发票。
2.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四、五、六条规定: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营改增纳税人哪些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016年9月8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16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实物黄金、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计税的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地申报纳税。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于当期申报期结束前8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3)保险产品费率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16年9月9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可以写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3、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小区名称、楼牌号等信息开具发票时在哪里填写?
答: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详细地址应该在备注栏内体现。
2016年9月1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个人出租土地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接盘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再销售,能否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3、增值税申报表报送成功后,网上办税平台首页“申报状态”栏提示“申报成功,在核心系统中没有对应的应征信息”,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申报成功后,应征税款为零的纳税人均提示“在核心系统中没有对应的应征信息”,属于正常提示。
2016年9月11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后,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试点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2.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6年9月12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8月1号以后通行费抵扣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6 年8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3 % ) x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5 % ) 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我公司员工出差取得了汽车客票,是否可以要求汽车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公司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目前既有简易计税项目,也有一般计税项目,现在公司刚购进了部分办公用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9月13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 我公司与境外单位发生服务业务,需要扣缴增值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 消费者个人在电信单位话费充值,电信单位赠送了一部手机,请问就手机部分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电信企业赠送的手机需要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是否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虽然应以增值税纳税主体来判定,也就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才能判定是否享受。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难以判定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一旦能够符合免税条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将难以处理。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国家小微企业政策落实的原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6年9月14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公司2016年5月1日之后购进的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发现有错误如何办理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9月1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销售额又有销售服务销售额,如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如何纳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3、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016年9月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什么规定确定买入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金融业纳税人咨询,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8栏“其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栏中的“税额”栏。
2016年9月1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按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时,是否可以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3、单位购进汽车取得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填写“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汽车不属于不动产,不可以填写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