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解答营改增的15个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备案问题
答:纳税人按照差额征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二、航空公司能否自印其代理的带衔头定额意外险发票问题
答:企业可以自印由国税机关监制的衔头定额发票。
三、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能否按照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答: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文化服务”注释,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申请简易征收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问题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三)不动产出租合同原件。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转租不动产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实际取得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有关资料。
上述原件在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或扫描件留存。
六、营改增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申报问题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区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额,税率栏填写零,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纳营业税未开票”,注明缴纳营业税的时间和完税凭证号码,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收据、完税凭证及相关记账凭证留存备查。对上述情形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纳税申报表体现。申报时出现“一窗式”比对不符的情况,按照比对异常处理流程处理。
七、旅行社举办的“零元团”未取得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
答:旅行社以“零团费”方式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同期同类服务价格扣除支付给其他单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房地产企业从非政府单位购买的土地价款可否差额扣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规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因此,从非政府单位购买土地支付的土地款,不得差额扣除。如果从土地转让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九、外省来我区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外省纳税人来我区从事建筑服务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的,可以不预征税款。
十、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分税款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及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仍应在该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进行预缴,并同时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十二、关于跨市、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部能否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呵呵非营改增问题的)
十三、保险公司为本单位的汽车提供保险服务并计入营业收入的可否开具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吗?
答:保险公司为本单位的汽车提供保险服务并计入营业收入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促销品的,应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十五、保险代理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一)保险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等固定业户,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保险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由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我区《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二)》第三条于上述公告发布之日废止。
(三)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金税三期GT3-HXZG-SJZ-10141版本(补丁)说明《操作说明_关于调整发票代开流程的业务需求》内容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