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营改增专题_宁夏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七)解答营改增的4个实务问题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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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七)解答营改增的4个实务问题

一、建筑服务总包工程属于老项目,其分包工程是否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服务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实质上看,是在为总包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分包方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我公司出租不动产,承租方违约提前结束租赁合同,赔付给我公司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出租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价外收取的费用,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哪个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对其进行转让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租入的不动产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改扩建、装饰装修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经营性租入的不动产,在会计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装饰及改建支出取得的进项,符合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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