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十九)解答营改增的9个问题
1.保安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保安押运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营改增”政策解答汇编(十五)》第六题关于安保服务的相关答复废止。
2.物业公司代收自来水费后,供水公司将发票直接开具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销售自来水业务,那么物业公司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物业公司代收自来水费的业务应视为转售自来水行为,可在开具发票时选择“自来水”商品和服务名称,并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3.银行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时,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公证材料及担保证明。企业向公证公司支付公证费和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以外的单位支付的各类费用不属于上述情形,如纳税人向公证公司支付的公证费及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收到地税局返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应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5.营改增以后,单位销售集资建房和统建房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位销售集资建设住房或统建住房,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免征增值税;否则,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连人带车提供机械作业服务营改增后应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例如: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等机械作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施工现场连人带车提供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吊车等机械作业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的“营改增试点之日”指的是2013年8月1日还是2016年5月1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由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上一轮营改增的范围,其执行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和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自2013年8月1日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8.营改增后,A、B公司均属C公司下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以自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向B公司投资,并根据B公司的经营利润收取投资收益(非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向B公司投资并获取投资权益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非保本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9. 房地产经销公司接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销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房地产经销公司接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收入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与委托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代销合同》代委托方开展商品房的对外销售活动,如与销售有关的形象策划、对外宣传、办理收款及按揭手续等;
(2)按代理销售项目回笼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代理手续费;
(3)由委托方自行收取或由受托方代委托方收取售房款,受托方代收款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转交委托方;
(4)《商品房销售合同》由委托方和购房客户签订,售房发票由委托方直接向购房客户开具。
此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经销公司从事上述业务的销售额,为其发生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并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来源:新疆国税局 时间: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