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改增专题_辽宁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三)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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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三)

1.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范围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征收范围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服务业征收范围发生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应按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3.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不再属于广告服务征收范围,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是否继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差额扣除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上述纳税人之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的价款。

5.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6.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政策发生哪些变化?

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7.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租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的,不再按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9.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缴款凭证种类有哪些?

答: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他税收缴款凭证。

10.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31号公告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由“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11.纳税人抵扣海关缴款书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2.纳税人如何取得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13.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能否继续申请抵扣,应如何操作?

答:稽核比对结果异常处理的三种情形: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14.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统一规范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该公告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请问该附列资料的用途,哪些纳税人需要填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用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二是反映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需要填报该附列资料的纳税人包括以下三类: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附列资料(四)》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用报表。

15.全国实行营改增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已不是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了,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关于增值税申报的公告,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单独列示了“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请问,其含义如何?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指的是开具日期为2013年8月1日(不含)之前的,符合抵扣时限等抵扣条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虽然,财税[2013]37号通知在有关衔接政策中未就此部分抵扣凭证单独进行规定,但依据政策衔接原则,这部分抵扣凭证在抵扣时限内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6.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就增值税申报表有的栏目名称与一些文字描述进行了微调。请问这些调整主要依据了哪些原则?

答:主要依据了以下两个原则:

(1)原纳税人与营改增纳税人兼顾的原则。如:主表仍保留“按适用税率”的描述,暂不按试点实施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方法”,而是通过名词解释的方式,在填表说明中体现。

(2)规范原则。如:统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纳税人(或代理人)的声明。再如:调整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表头依据部分的描述。三如:将申报表中“征税”调整为“计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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