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税2017年2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9个热点难点问题
1.2017年,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2017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
2.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一份发票只申请了一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可以分两张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只申请了一张,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不可以分两张开具。
4.我企业是纳税信息等级B级企业,一次可领用的增值税发票量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5.我公司2016年度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17年度仍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当年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不需要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6.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还需要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不需要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可在符合《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报纸刊登即可。
7.企业为职工报销MBA的学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因此,企业为职工报销的MBA学费,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在网站勾选确认增值税进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9.我公司从事物业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转售给用户的自来水,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向购买方收取自来水水费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并按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日期:2017-02-28 来源:宁夏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