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指引
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包括区外纳税人在我区提供建筑服务、我区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我区纳税人在区外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应直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征收率申报纳税。
二、预缴管理
(一)报验、预缴、备案登记
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和建筑项目备案登记。
对4月30日前的老项目,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的,5月1日以后没有超出规定期限的,报验登记仍有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此项报验登记予以认可;超过规定期限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即可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新项目的报验登记按相关规定办理。
建筑项目登记按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进行备案登记(附件1、附件2)。
(二)建筑项目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报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
(3)《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2.新建筑项目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供);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
(4)《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新项目)(附件1)。
3.老建筑项目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无需提供);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
(4)已缴纳营业税的,需提供营业税完税凭证。
(5)《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老项目)(附件2);
(三)预缴方法
纳税人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预缴需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已缴纳营业税的,需提供营业税完税凭证。
(五)预缴税款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建筑服务项目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按项目单独计算应预缴税额,分别预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按项目计算预缴税款时,如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仍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预缴申报,余额可结转下次预缴时作为扣除项目继续扣除。
(六)预缴税款环节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凭证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及营业税完税凭证。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七)台账管理
跨旗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旗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适用的计税方法、建筑工程老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对老项目工程应按以上内容单独建立台账,并将复印件报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申报管理
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时,适用本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多个项目(包括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按规定可以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不同项目进行纳税申报。
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式。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的预收款,下同)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减去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应纳税款计算环节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凭证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分包款的有效凭证为: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分包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分包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国税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三)纳税申报时对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征缴纳税款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
(一)纳税义务时间和期限
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二)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的处理
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六、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的,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旗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详细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旗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甲方收到的发票,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旗县(市、区)详细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可以拒绝收取发票或支付工程款。
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
(五)已在国税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的老项目工程,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是指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开发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收完税凭证和地税机关开具的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等资料。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向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凭证和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一起归档。纳税人自行补开的,应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
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未开具发票补开”字样。纳税申报时,补开的增值税发票不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七、其他
总、分包方可依据本指引分别按总包方、分包方部分的建筑工程服务项目办理备案,并在5月底前完成备案手续。
附件:1.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新项目)
2.建筑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老项目)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