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答疑(六)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可以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A企业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对其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简易征收备案,A企业将不动产租给了B企业,B企业又将此项不动产继续出租给了C企业。由于2016年第16号公告中对“取得的不动产”没有转租取得的方式,该项业务中,B企业能否申请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B企业将承租A企业的不动产,继续出租给C企业的行为应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将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一行为未列示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如果企业发生了该项行为,取得了收入,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品目能否写资金占用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可以按贷款服务填写。但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未缴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能“一笔勾销”么?如何征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五、问:请问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开具,是自行开具还是在税务局代开?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
六、请教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过渡的问题5月1日之后营业税发票是否会收回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七、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能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但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九、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购买方手续费支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手续费,属于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此政策,在5—6月之间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如何交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