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营改增专题_云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七)”解答营改增的12个问题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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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七)”解答营改增的12个问题

一、酒店、宾馆等企业提供会议场所并负责提供茶水、音箱等服务,是按出租不动产,还是按服务来征税?

答:酒店、宾馆只提供会议场所,收取租金或者费用的,属于不动产租赁;酒店、宾馆提供会议场所的同时,还负责提供会议相关配套服务的,按生活服务征税。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开票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减除差额后的实际收入符合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政策,劳务派遣公司能不能暂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执行:差额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高速公路的预缴是不是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然后机构所在地申报?

答: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高速公路税收,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非企业性单位能否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可暂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是否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则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将租赁的不动产再转租的行为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公告?

答:纳税人将租赁的不动产再转租的行为适用《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七、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税,是否包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答: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

八、建筑安装企业跨多个县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能否分别开具外管证,向建筑安装发生地分别报验登记?

答:由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按照外出经营所涉及的不同县市,分别开具外管证,建筑安装发生地分别作报验登记,分别预缴税款。

九、其他个人将楼顶、墙面、货场等出租,是否属于不动产出租,是否属于地税代征范围?能否委托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地税代征范围。可以委托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适用的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5月申报期内,原地税委托代征的4月份税款是否去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5月申报期起,原地税委托代征税款均可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二、免税、简易办法征税什么时候进行备案?

答:现在就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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