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营改增专题_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期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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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12366营改增专题第16期

1.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小规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一列“货物及劳务”;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4.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因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云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布的《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上述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中。

对于一般纳税人,若补开的是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附表一按照发票的金额、税额填写“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同时以对应负数填写“未开具发票”第5列“销售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若补开的是免税、0税率、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附表一按照发票的金额填写第18行、第19行的“开具其他发票”第3列“销售额”,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二、免税项目”。

5.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是否包含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云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发布的《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一)的通知》第二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网络申报问题”第三款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 2016年 5月 1日起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未包括不动产的销售额。

因此,销售不动产不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税。出租不动产属于销售服务,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在小规模纳税申报表中,由于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同时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额,无法通过系统自动区分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网络申报中,需纳税人自己根据实际业务判断并勾选声明是否有不动产销售额,若无不动产销售额可网络申报并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有不动产销售额,不能继续上传网络申报表,需回办税服务厅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时,不动产销售额填写主表第4栏,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填写主表21栏“本期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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