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营改增专题_浙江宁波奉化营改增大辅导解答营改增的22个热点问题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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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奉化营改增大辅导解答营改增的22个热点问题

1.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二)及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附表五)填报后,《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还要填报吗?

答:不需要。《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9栏“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上述情况增加不动产原值未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这种情况需要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29栏填报。

3.按规定符合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九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该版本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问:我单位银行财务部门对于员工报销费用有规定,员工报销时要附上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如何查询到要报销发票的查验结果?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便于纳税人强化财务管理,辨别发票真伪,2016年12月,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5.问:我们单位去德国参加一个展销会,支付给德国主办方参展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因此,您单位不需要替德国的会展主办方代缴增值税。

6.问:我公司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现在通过网上平台确认每月应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听说确认截至日期是申报期结束前2日,请问是这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了优化完善,取消了纳税人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能选择、确认发票数据的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7号)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7.问:我们单位要买一些超市购物卡给员工发福利。我去超市办卡的时候,超市给我开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发票上面的项目没有对应税率和税额,我拿到的这张发票没问题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预付卡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在售卡环节,发卡企业不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了让购卡人取得有效凭证,允许发卡人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选择“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因此,发票的税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您这张发票如果是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应该是没问题的,要是您实在不放心,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发票的真伪。

8.问:我公司是一家制造家电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自有运输车辆送货,取得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通行费,若可以抵扣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按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规定,您公司可根据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对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栏的“税额”列。

9.差额开票的进项发票,如何填写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答: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10.营改增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企业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所以,公司收取肇事方支付的车辆维修赔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2.购进材料用于修建房屋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5号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超过50%的,则一次性抵扣。

13.一学校认定一般纳税人后,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五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5.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答: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除以上规定外,税率6% 。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6.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ETC充值卡充值时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答: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18.问:纳税人因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计入本企业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9.问:使用预付卡结算,请问能否要求商家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0.兼营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1.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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