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营改增专题_营改增各地口径:山东国税2016年6月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193个(之二)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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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各地口径:山东国税2016年6月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193个(之二)

2016年6月11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1

1、建筑服务中装饰服务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2、什么情况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营改增纳税人咨询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娱乐业可以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6、餐饮业代开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代开发票时,如果开票销售额超过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下同),需要缴纳税款再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票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代开普通发票,不缴纳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销售额超过3万元,则就本月全部销售额一并计算缴纳税款。

7、提供生活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016年6月12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2

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营改增纳税人咨询,单位经营多种项目,有多个增值税税率,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营改增纳税人咨询,个人(非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税率是多少?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5、建筑业纳税人咨询,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外汇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类等各类资产管理商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时,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6月13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3

1、申请统一核算的金融业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申报?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196号)文件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核算、按期清算、就地入库”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于当期申报期结束前8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分支机构应于申报期结束前7日,向总机构报送《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统一核算信息传递单》,用于统一核算增值税;各分支机构申报完毕后,总机构根据《传递单》,统一核算全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于申报期结束前3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核算申报,并附报《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税款分配表》。

2、从事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3、营改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咨询,营改增后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仍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营改增纳税人咨询,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建筑业纳税人咨询,清包工可以享受简易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6、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产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4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4

1、非固定业户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非固定业户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文件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3、建筑业纳税人咨询,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开工日期为5月1日之后,分包合同应属于老项目还是新项目?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发生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5、金融行业代理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金融行业代理人开具发票可参照保险公司代理人发票开具方式执行。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的规定,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6、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可选择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娱乐业营改增纳税人纳税申报期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2016年6月1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5

1、申请统一核算的金融业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申报?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196号)文件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核算、按期清算、就地入库”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于当期申报期结束前8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分支机构应于申报期结束前7日,向总机构报送《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统一核算信息传递单》,用于统一核算增值税;各分支机构申报完毕后,总机构根据《传递单》,统一核算全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于申报期结束前3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核算申报,并附报《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税款分配表》。

2、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控收款机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三条规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3、营改增后的旅游业纳税人需要重新办理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吗?

答:未与国税机关签订税库银《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确认事宜时,同时办理《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签订手续

4、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纳税人义务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饭店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比照该办法执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可以停业。因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6、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7、酒店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若企业有由于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情况, 则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

2016年6月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6

1、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地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4、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金融保险企业营改增之后手中的地税发票还能开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2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7、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电、燃(煤)气费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问题的增值税处理原则,我们已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中进行了明确,基于上述原则,现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水、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7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建筑服务中安装服务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房地产中介咨询,一般纳税人提供代理销售房产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房产中介提供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税率是6%。

6、贷款服务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6月18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8

1、建筑服务中装饰服务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2、营改增之后购进的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纳税人咨询收到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4、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咨询,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提供外管证?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99)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5、金融行业代理人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6、如何填写减免税明细表?

答:“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期大于零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减税项目”栏次。

“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按下列情况填写: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必须报送申报纸质资料?

答:网上申报适用除个体双定户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使用网络申报方式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2016年6月19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19

1、什么情况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咨询,卫生室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可以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自产自销的苗木,取得的销售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营改增纳税人咨询,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5、小规模纳税人到到办税厅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答:没有办理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双定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

上门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2)项为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报。

6、购进哪些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答:以下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什么内容?

答: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2016年6月2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06-20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剩余税款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还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开具发票时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在哪里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咨询,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抵减时应填写在主表第几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营改增后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车船使用税是否可以体现在备注栏?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6、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申报是什么顺序?

答:(一)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报送《传递单》;

(二)总机构进行增值税统一核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配表》;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维护;

(四)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清分销售额和属地业务,填写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五)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7、保安服务公司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保安服务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用工的需求,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小编按:2016年6月18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明确: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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