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营改增专题_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和九)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8个问题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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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和九)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8个问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1、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

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关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计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事宜,可选择按照指引(七)第一条把握,也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1)对于无差额扣除项目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后,该笔业务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2)对于有差额征税项目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

据了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专用发票,金三系统将分两步升级,第一步实现建筑服务差额计税、全额代开功能;第二步解决预缴表申报与代开专票重复征税问题。在第一步升级后,第二步升级前,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后,该笔业务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对于以上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纳税人,需填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报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九)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保安服务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用工的需求,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县(县级市、区、旗)范围界定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中规定:关于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这里所指的城区暂按地级市市政府所在区把握。

三、关于个人代理人集中代开发票适用范围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中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集中代开发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证券、电信等行业,相关行业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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