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营改增专题_山东国税2016年7月11-2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6个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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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2016年7月11-2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36个

1、哪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咨询,本月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填写在主表哪一栏次?

答:主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3%和5%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因此,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不同税率填写在主表第2栏或第5栏。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预缴的税款会在主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中体现。



3、金融保险企业营改增之后手中的地税发票还能开吗?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2号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除《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5前应当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

2016年7月12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需提交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3、请问保险公司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增值税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4、 我公司购进的农产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请问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应填写哪一栏次?

答:根据《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2016年7月13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本月月销售额未超过三万,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还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吗?

答:根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2、某企业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并签订租赁合同,定期向企业收取租赁费,员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因此,员工将自有车辆出租给企业并定期收取租赁费,不属于文件中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3、我公司是营改增纳税人,现销售额超过了500万,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我公司可以不办理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三证合一后,还会在营业执照上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6年7月14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2、差额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房地产业纳税人咨询,收到预收款开具零税率发票后,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规定,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4、7月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为5月6月,不足一个季度的,怎么享受按季销售额不足9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7月15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使用邮政局自己用发电机发的电力,能否向邮政索取发票,是否属于免税范围?

答:邮政局自己发电并销售,不属于邮政服务,即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生产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个人出租住房怎么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2016年7月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后统一核算的保险行业如何纳税?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69号)规定:

对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核算、按期清算、就地入库”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照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占全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入库。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可以扣除分包款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企业跟银行的借款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的规定:取得的跟贷款有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什么情况需要填写?

答: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016年7月17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应税服务,在五月一号之前可以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三万元以下免税优惠,请问营改增以后,是否还是可以分别计算销售额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按照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是按照差额扣除前销售额确定还是按照扣除后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个体户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以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及第8栏,这个月报表更改了,应该填写哪一栏次?

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因此,个体户月销售额未超过三万免征增值税的,可将销售额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栏及第11栏。



2016年7月18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已在施工地预征了税款,本月申报时,预征款填写报表哪一栏次?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施工所预征的税款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2、我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五月份销售额一万多,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等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不享受上述优惠。



3、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退货,应如何办理?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2016年7月19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营改增纳税人咨询,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顾客到酒店吃饭同时消费了烟酒,酒店给顾客开具发票的税率应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酒店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为顾客开具发票的税率为6%。



3、营改增纳税人咨询,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有免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办函〔2016〕84号)文件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开票销售额超过3万元(不含税金额)的纳税人,征收税款并开具发票。开票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应在当次就其本月全部开票销售额一并计算征收税款。



4、景区门票适用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一)根据定义,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举办宗教活动、举办科技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从二者征税范围注释来看,景区门票不属于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应属于“提供游览场所”的文化服务,因此,景区门票适用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试点纳税人取得景区门票收入中,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游艺等,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016年7月20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1、7月7日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5号文,提到了保险代理人可集中代开普票或专票,那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开专票?

答:此文件不针对个体工商户类的保险代理人。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2、总公司统一投保,投保人是总公司,被投保人是分公司,款项由分公司支付,发票能开给分公司吗?

答:发票可以直接开给分公司。



3、保安服务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保安服务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用工的需求,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个人代理人集中代开发票适用哪些行业?

答: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二)中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集中代开发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证券、电信等行业,相关行业可以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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