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五)
【财税智库】依据2018年9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三)》,由于政策调整、总局进一步发文明确、征管技术手段升级等原因,前期省局下发的《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及相关操作指引需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本文件问题11、问题14废止。
行业分类:建筑服务业
问题 1: 建筑企业下设项目部和分支机构,企业授权项目部、分支机构以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银行专户,直接由项目部和分支机构收支款。咨询问题: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对外采购,销货方能否将发票直接开给项目部和分支机构?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对外发生业务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1 有关规定,企业授权项目部、分支机构以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对外发生经营业务的,项目部和分支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其发生对外采购行为,销货方应向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开具发票;其发生对外销售行为,应由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问题 2:陕西美颂雅婷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咨询企业),系西安市雁塔区国税局营改增纳税人,其在西安市曲江新区提供建筑服务,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完全完工,4 月30 日前已开具工程款 50%的营业税发票,合同约定按完工进度付款,实际 5 月 1 日后收到剩余工程款 50 万左右,现在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主管国税机关雁塔区国税局称应缴纳增值税,原主管地税机关称剩余部分属于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不知如何处理,希望 12366 协助答复。
答: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营业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已约定按照完工进度付款,而且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已完工,收到的剩余工程款虽发生在 5 月 1 日以后,但企业提供的该项建筑服务仍应缴纳营业税。
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的规定,参照《试点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操作指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行业分类:不动产
问题 3: 咨询人提供自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 2016年 4 月 30 日前已经付了工程款,工程仍在建,预计取得不动产将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征税,应当如何确定自建不动产的取得时间,希望业务部门明确。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2 的有关规定: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以自建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参照建筑老项目判定标准确定取得时间。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工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 4: 咨询人拥有一块土地所有权,整片土地上原有一栋楼及部分空地。承租方租赁后,在该土地的空地上又自建了一栋楼。现在咨询人已从承租方收回土地和两栋楼房(含承租方后建的楼房),在收回过程中,付给承租方一笔款项,现要求承租方就咨询人支付的款项开具发票。该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按哪个税目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有关规定,出租方收回承租方在出租土地上的自建楼房并支付相关款项,承租方转让自建楼房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 5: 来电人为省级银行(一般纳税人),实行全省汇总缴纳增值税,其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服务,这部分租赁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其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的房屋租赁服务,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未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预缴税款。
问题 6: 收到政府发放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 的有关规定,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收到拆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
行业分类:金融服务业
问题 7: 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来电咨询:企业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合同 16 年 8 月份到期,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2 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该项业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视其计税方法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试点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取得的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行业分类:生活服务业
问题 8:一家酒店,住宿费内含早餐,对方要求提供专用发票,咨询发票如何开具,是否住宿费开一张专票,早餐另开一张普票,如果这两部分无法分开,如何开专票,是否可以直接开住宿业专用发票?客人住宿产生有洗衣费,电话费及房间内购买食品饮料的费用,酒店接送产生的交通费用及酒店的会议费,对方要求提供专用发票,如何开具?会议途中还提供了一些餐饮服务,费用为一笔总费用,无法分开,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答: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附带免费早餐的,可就收取的住宿费按住宿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费早餐不得另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酒店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时,约定早餐费价格并单独收费的,可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分项目填开,也可就住宿费和餐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消费者为其他个人(自然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酒店为客人提供住宿同时,向客人销售食品、饮料和提供洗衣、电话通信、交通运输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分项目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目的而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酒店(会议承办方)在提供会议服务的同时,为参会人员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应按实际消费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 9:某物业公司出租小区内的移动电站(移动、电信等信号塔),没有产权能否享受简易计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住户的电梯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物业管理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税务总局政策答疑口径,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出租小区内没有产权的移动电站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所出租的移动电站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住户的电梯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缴纳增值税。
行业分类:其他
问题 10: 咨询人为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现咨询:根据财税〔2000〕25 号第一条第(七)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其企业是否适用该即征即退政策? 2.如果适用具体如何执行?针对哪一部分收入可以即征即退? 3.如果适用如何备案?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税务资格备案表》;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那比照集成电路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 号)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即征即政策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已停止执行。
问题 11: 根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工作指引要求,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需携带下列资料备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按照此来执行,专门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将每次发生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都要进行一次,如果公司业务量大,这样每次备案的方式会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请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答:除提供建筑服务、租售不动产和房地产业务需按项目备案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其余业务适用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仅需首次差额申报前或申报时办理一次差额备案手续即可。(已废止)
问题 12: 给投标人制作的标书按什么税目征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原则征税:纳税人受托将成文(内容及格式确定)的标书印制成册的,按提供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并区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 17%税率和 3%征收率。纳税人受托进行标书内容编制、格式排版的,应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区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 6%税率和 3%征收率。
问题 13: 咨询人为 APP 应用平台,业务为客户先在应用平台储值再去加气站加气,结算时直接在平台里减去消费金额,交易完成后加气站为客户提供发票。客户在消费时只在平台内扣款,应用平台为加气站百分之百结算,只是代收代付,没有收入。现在咨询由于加气站直接出发票给客户,那么应用平台的发票怎么取得?
答: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纳税人通过 APP 应用平台为客户储值、根据消费金额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其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取得的资金结算服务收入(如代收代付手续费),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其利用客户储值金孳生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类别分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 14: 咨询人 2016 年 4 月开具的发票,因开票有误5 月 1 日以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如何办理?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在收回开具有误的营业税发票全部联次后,按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对应的原营业税发票票号、金额、税额。纳税人尚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应先行补缴营业税,凭已补缴税款凭据,再按上述开票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