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营改增专题_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七)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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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七)

6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按规定期限应登记而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如何管理?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62.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规定,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3.什么是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64.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65.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收到预收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售款时应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6.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经批准后可以合并申报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6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报送《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5)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完税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7)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清单。

(9)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1)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12)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3)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5)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16)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17)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8)《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19)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69.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0.没有取得经营收入是否还要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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