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答疑(八)
71.电子税务局如何使用?
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目前是免费提供给辖区内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开具等业务。
若需使用电子税务局,请先携带税务登记证件(“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通。开通后,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下载地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办税软件—陕西国税电子税务局客服端)。安装完成后,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的密码登录使用。
若使用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电子税务局技术支持电话4007151555,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
72.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一、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按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科目,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二、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三、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中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73.试点纳税人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7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答:一、试点实施前,地税、国税部门完成试点纳税人名单移交接收工作后,经案头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移交接收工作的规定时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基础信息确认。
二、试点纳税人在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基础信息时,应根据企业类型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
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5.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发票使用是否有过渡期?
答: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后可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试点纳税人使用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营改增后使用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结合原有冠名普通发票库存情况,拟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为冠名普通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逐步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进行替换。
76.如何领用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时需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试点纳税人完成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发行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三、《发票领用簿》。
四、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或税控盘。
77.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发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开具?
答: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的发票,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78.原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如何在过渡期使用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6〕5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可延续使用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根据需要拟定冠名普通发票需求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016年7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完的原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6年5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监制冠名普通发票领用事宜。
2016年8月1日起,原使用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原地税监制冠名发票。
冠名普通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违规使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
79.此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领购的地税发票应何时缴销?
答: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发〔2016〕57号)的规定,营改增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发行有关事宜。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具体要求,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等相关事宜。
80.试点纳税人发生折扣销售的,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