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是否缴纳增值税?

史炳凯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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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是否缴纳增值税?



地区来源原文
总局问题解答总局问题解答_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1-10-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河北12366网上留言_河北_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要交增值税吗?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要交增值税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b67a132c88245daacd2c9a438500747

问题名称: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要交增值税吗?

留言时间:2020-08-26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中华人民共和2113国增值税暂行条例5261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问题:分机构独立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货物移送免增值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山西山西咨询留言_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办件标题: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办件编号:NSZX2019070500002

留言时间:2019-07-05

内容:我司(非金融机构)于2016年10月增值税实行汇总纳税,并依山西省总局要求于2017年上线网络版电子普通发票。请问:分支机构可否使用总机构(省机构)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不使用分支机构所属地税务机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便于管理。(参考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参考文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您发的信件,我处已办结。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的,各分支机构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内部调拨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9-07-09

黑龙江黑龙江纳税辅导_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仅仅作为仓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仅仅作为仓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16-06-2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该分支机构未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收取货款,仅仅作为仓库使用的话,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福建陕西纳税人学堂_福建省国家税务局_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否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否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303544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十四条、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
  因此,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自行领购发票开具,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

江西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九

六、对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在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

三十四、总分机构间货物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湖北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_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的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

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的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35956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01-0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_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设备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设备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53177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10

尊敬的纳税人:
  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甘肃微信公众号:甘肃税务_【辅导】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

三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设备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宁波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票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票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6c71c936eee46c0994ddeebb6a1dd1a

问题名称: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票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连锁超市,公司旗下的超市,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是作为分支机构申请的,财务上统一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处理,由总部统一做账。总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汇总申报。现在分支机构发生了经济业务,我想请问分支机构发生的采购业务,发票应该怎么开,抬头是写总部的还是写分店的。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2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问题信息不太详细,如果增值税是总部汇总缴纳的,发票的抬头开具总部。一般增值税是不进行汇总纳税的,建议具体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确认。

2024年9月29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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