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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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执行 | 销货方收取购货方的违约金 | 价外费用 | 例如提前退租违约金 | |
购货方收取销货方的违约金 | 折扣折让或不征税 | 销售方延迟交货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 | 陕西官方解答:因此应销售方延迟交货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不需要开具发票或红字信息表。但如购买方属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 |
合同未执行 | 销货方或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 | 不征税 | ||
客户违约不再购买房屋收取违约金官方解答
地区 | 来源 | 原文 |
福建 | 福建纳税咨询_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是否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 标 题: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是否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写信人:毛** 咨询时间:2023-01-12 回复时间:2023-01-18 发布时间:2023-01-18 留言内容: 我司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全额开具,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现因延迟交付货物,《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产生条件及计算依据,我司应支付给购买方违约金,双方协商该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现我司是否作为销售折让处理并开具红字发票? 回复部门: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福建纳税咨询_提前退租产生的违约金如何开票 | 标 题:提前退租产生的违约金如何开票 写信人:黄** 咨询时间:2022-07-05 回复时间:2022-07-11 发布时间:2022-07-11 留言内容: 我司租赁职场,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前退租,按照合同约定需支付出租方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是否可以给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如可以,发票项目名称开什么(可否开具房屋租金)?如果不可以,对方应该提供什么凭证给我购买方进行入账,加盖出租方公章的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我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凭证?烦请解答。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
福建I2018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 23.生产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购买方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生产企业收到购买方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出口货物的价外费用,应按零税率开具发票。 | |
陕西 | 陕西纳税咨询_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_客户购房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未签订购房合同;因客户违约不再购买房屋导致违约,我司将定金扣罚作为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 原文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6375&sysid=181 详细信息 标题: 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 内容: 客户购房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未签订购房合同;因客户违约不再购买房屋导致违约,我司将定金扣罚作为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40300018 提交时间: 2024-03-01 15:04:4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4-03-01 15:59 附 件: |
陕西纳税咨询_未按规定时间内交货,客户收取的罚款,客户需要开具发票么? | 详细信息 标题: 未按规定时间内交货,客户收取的罚款,客户需要开具发票么? 内容: 请教一个问题:销售合同中规定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内交货,客户收取的罚款,客户需要开具发票么?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20500380 提交时间: 2022-05-17 12:30:4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05-17 15:39 附 件: | |
大连 | 大连纳税咨询_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必须开具发票而不是收据 |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必须开具发票而不是收据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公,每期的租金B去税务代开租赁发票给A.后来A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同意向B格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B以合同未写违约金条款为由,只能开具收据而不是发票,请问这样做合理吗?B是否应该把违约金作为价外费考虑,来开具发票给A? 附件: 留言时间:2021-07-28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29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
12366网上留言_大连_境外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对方违约金,相关政策咨询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f63e7aa7bd04bf69f3ee1cb0c0bbe4a 问题名称: 境外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对方违约金,相关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13 纳税人归属地:大连 问题内容:业务描述:本公司一般纳税人,因与境外公司(非居民)的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较小未达到5万美元。双方会签订违约金协议。 咨询:1、违约金协议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如需备案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2、支付违约金时是否涉及增值税、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果需要代扣代缴,参照哪项业务事项扣缴。 3、对外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付汇备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15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沟通,诉求人是购货方。由于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单位不来华,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相关扣缴的合同备案。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 因此,如不属于上述备案范围,无需办理和提交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
厦门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违约金 | 违约金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2cc3bb669a94b918a04456a2922913b 问题名称: 违约金 留言时间:2020-09-01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货物交付后,因A公司的产品品质未达到原与B公司签订的品质协议要求,按照原合约约定需要赔偿B公司10万元。请问针对这10万元,A或者B公司应该如何开票?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销售方违约,购买方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遵照执行。 |
深圳 | 深圳热点问答_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1205-20221209) | 3.问: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2024年9月24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