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热点问答_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 : 2024- 05- 20   13 : 48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篇

1、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是哪些?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摊销?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规定:“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4、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如何进行扣除?

答: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答:(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季度预缴申报能享受吗?

答:一季度不能享受,在7月、10月或汇算清缴时享受。

(1)7月份预缴申报: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10月份预缴申报: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年度汇算清缴:对于在7月份和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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