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商环境政策涉企问题Q&A-金融服务、绿色融资

2024-08-09
来源:
Q46
监管框架或规定中是否有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法律要求?
A

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Q47
申请商业贷款的低风险客户是否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是/否)申请商业贷款的高风险客户是否可以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是/否)
A

现行监管框架下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涉及风险因素,《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Q48
是否将气候/环境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的要求?
A

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Q49
绿色融资时是否要求气候相关财务披露的指南或法律要求?
A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Q50
是否存在披露投资对环境影响的要求?
A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对投融资流程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Q51
绿色融资是否具有可用性(可得性)?
A

是。《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Q52
获得绿色贷款是否有外部审查要求?
A

有。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要求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Q53
是否有以妇女为目标的促进妇女发展的产品和方案?
A

有。《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市场上也有此类产品。交通银行推出“蜜卡”系列产品服务女性群体、招商银行面向女性消费及情感需求,推出她享周周投、她享梦想投等趣味化基金定投产品、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已率先于2002年为女性用户推出专属信用卡产品“真情卡”、宁波银行上海分行专为女性群体设计“女王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海蕴女性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合作建立上海市首家面向女性创业者的“创业者港湾”。

Q54
获得贷款的时间或成本?
A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持续扩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保持普惠贷款增量扩面提质增效;持续推进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探索“无贷户—首贷户—伙伴客户”递进式金融服务路径;深入探索伙伴银行(保险)特色机制,构建“信贷+”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纾困解难长效机制,运用多种政策工具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最大限度减费让利于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建立快速响应的企业融资对接服务机制,持续优化续贷机制,银行机构办贷续贷效率明显提升。

Q55
在法律层面,有哪些非典型担保形式能让企业实现担保债权功能,并通过登记公示产生对抗效力?
A

我国《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所谓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要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以及保理等合同,它们本身并不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其均以转移所有权或金钱给付请求权等方式发挥担保作用,具有事实上的担保功能。对于这些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登记,通过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Q56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于不同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是否有区别?
A

不区分,《民法典》对法人与非法人适用统一担保法律制度,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Q57
企业能否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申请贷款?
A

可以,《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担保。应收账款融资是商业信用融资的一种,是生产、批发性企业常使用的融资方式。

Q58
企业能否通过抵押存货或其他动产申请贷款?
A

可以,《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设立抵押。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Q59
企业能否以组合动产或权利形式设立担保?
A

可以,《民法典》规定可以以某个或某类动产作为担保物,也可以将组合类别的财产一并抵押。

Q60
企业能否以未来资产设立担保?
A

可以,《民法典》规定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也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作质押。

Q61
在法律层面,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A

《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Q62
在债务人违约时,除了法院执行外,担保债权人能够通过哪些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A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Q63
什么是绿色债券?绿色项目认定范围的依据是什么?
A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在我国境内发行绿色债券时,绿色债券应满足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其中,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依据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银发〔2021〕96号),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以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Q64
新设企业多久可以完成账户开立?
A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6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相关工作部署,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预约到完成账户开立为1-3个工作日。如企业希望开立简易账户,则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当场可完成开户。

Q65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需要支付费用吗?
A

目前,上海市主要商业银行已实现基本存款账户(首个账户)开户费用全免,其余账户费用不超过原有费用标准的5折。

Q66
在我国,正常情况下,企业办理一笔电子支付业务需要多长时间?
A

随着支付指令发起终端日益电子化、智能化,以及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机构业务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办理电子支付的效率显著提升,领先全球。通常情况下,企业通过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收付款,收款人和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发起后,资金实时到账;收款人和付款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资金最快实时到账。企业还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对于企业(作为特约商户)通过POS或二维码等方式向客户收款的,根据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的协议约定,资金通常在交易完成后24小时内或隔天到账(T+0或T+1)。

Q67
在我国,通常情况下,企业办理一笔电子支付业务需要花多少钱?
A

我国支付费率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例如,企业通过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收付款的,需要支付转账手续费,费用均由付款方承担。通常来说,跨行或同行异地人民币对公转账手续费率根据金额(单笔1万元以上)不同从十万分之二(0.002%)到万分之五(0.05%)不等,每笔最高不超过200元,同行本地对公转账免收或少收手续费。对于企业(作为特约商户)通过POS或二维码等向客户收款的,手续费率通常为0.3%-0.6%,远低于欧美国家2%-3%的费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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