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

史炳凯
2024-07-26
来源:

【税递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


地区来源原文
山东陕西纳税人学堂_山东省地方税务局_营业税起征点为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请问包括“自然人”吗?

营业税起征点为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请问包括“自然人”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6103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尊敬的纳税人:
需要缴纳营业税,适用起征点政策规定;假如您未办理税务登记,则按次纳税;假如您办理了税务登记,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方式缴纳税款。

河南河南网上留言_关于小额零星业务适用问题

关于小额零星业务适用问题

编号:2022092615563925013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2-09-21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收款收据的“个人”, 这个“个人”是否包含了个体工商户?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2-09-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中,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仅指自然人。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小额零星经营业务2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4cfe7c93f746c4851145ad6949dd0d

问题名称: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2

留言时间:2019-05-30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3)“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中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

4)企业如何才能知道“对方为应办理却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31

答复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因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所以,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请详见第1点的介绍。

深圳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_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什么?所称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什么?所称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061487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3-19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024年7月26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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