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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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山东省地方税务局_营业税起征点为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请问包括“自然人”吗? | 营业税起征点为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请问包括“自然人”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6103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尊敬的纳税人: |
河南 | 河南网上留言_关于小额零星业务适用问题 | 关于小额零星业务适用问题 编号:2022092615563925013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2-09-21 留言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可以使用收款收据的“个人”, 这个“个人”是否包含了个体工商户?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2-09-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 |
厦门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小额零星经营业务2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4cfe7c93f746c4851145ad6949dd0d 问题名称: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2 留言时间:2019-05-30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3)“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中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 4)企业如何才能知道“对方为应办理却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31 答复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因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所以,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请详见第1点的介绍。 |
深圳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_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什么?所称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 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什么?所称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061487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3-19 尊敬的纳税人: |
2024年7月26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