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天津市地方税务局_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5-09-18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37551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9-18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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