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吉林省地方税务局_纳税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多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6-01-12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纳税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多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40935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1-1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2〕24号 ) 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出让合同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全部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纳税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土地出让人的利息,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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